根據羈押法第25條的規定,被羈押者的作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延長的工作時間加上正常的工作時間,一天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在延長工作時間之前,必須取得被羈押者的同意,並應支付超時勞作金。 例如,如果被羈押者在一天內需要完成大量的作業,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以致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那麼在取得被羈押者的同意後,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但一天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同時,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應支付超時勞作金給被羈押者。 以上是根據羈押法第25條的內容進行的解析,相關資料可參考羈押法的最新版本。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