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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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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 2.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25條的規定,被羈押者的作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延長的工作時間加上正常的工作時間,一天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在延長工作時間之前,必須取得被羈押者的同意,並應支付超時勞作金。 例如,如果被羈押者在一天內需要完成大量的作業,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以致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那麼在取得被羈押者的同意後,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但一天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同時,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應支付超時勞作金給被羈押者。 以上是根據羈押法第25條的內容進行的解析,相關資料可參考羈押法的最新版本。

相關函釋 1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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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25 條規定:「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