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羈押法 第2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