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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羈押法 第 25 條

  1. 1.作業時間應斟酌生活輔導、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 2.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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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25條的規定,被羈押者的作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然而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延長的工作時間加上正常的工作時間,一天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在延長工作時間之前,必須取得被羈押者的同意,並應支付超時勞作金。 例如,如果被羈押者在一天內需要完成大量的作業,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以致需要延長工作時間,那麼在取得被羈押者的同意後,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但一天的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同時,根據此法條的規定,應支付超時勞作金給被羈押者。 以上是根據羈押法第25條的內容進行的解析,相關資料可參考羈押法的最新版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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