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根据羁押法施行细则第20条的规定,看守所应与警察机关或其他相关机构保持联系。在必要的情况下,他们还可以达成协议,提供支援或协助,并制定相关计划或措施以促进实际操作。 此规定的目的是要求看守所与执法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以确保羁押期间的安全和运作顺畅。通过保持联系,看守所可以及时获取来自执法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以执行羁押的相关责任。在需要的情况下,双方还可以协商并制定具体的计划和措施,以提高操作效率和合作性。 例如,当看守所需要向警察机关报告羁押期间发生的事件或需要其他相关支援时,他们可以根据本条款与警察机关进行联系并讨论与此相关的事项。此外,如果看守所需要向警察机关咨询有关羁押的法律问题或寻求指导,他们也可以依据本条款与警察机关进行联系。通过建立有效的联系与合作关系,看守所可以更好地履行他们的职责,同时确保羁押期间的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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