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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2.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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