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21 條
- 1.看守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被告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 2.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看守所設施及被告安全時,得由被告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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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21條第1項,當看守所遇到重大特殊情形時,為了增強安全戒備並保護被告,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這意味著在面對特殊情況時,看守所有權請求外部支援以確保安全。 例如,當看守所發生暴動或逃獄事件時,根據該法條,看守所可以請求警察機關出動特警或其他應變部隊來協助處理。另外,當看守所發生火災、地震或其他天災事變時,看守所也可以請求被告參與災害防救工作,以確保看守所設施和被告的安全。這意味著被告可能會被要求參與疏散工作、搶救財產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幫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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