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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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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所應洽詢確認。
  2. 2.被告入所時,押票以外之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者,得通知補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有關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資料或範例。很抱歉無法提供相關解釋。

  • 押票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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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押票有記載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授受物件者,看守所應予注意並依其記載事項辦理;記載有不明確者,看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