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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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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2. 2.境外媒體請求採訪或採訪內容於境外報導時,應經看守所陳報監督機關准後為之。
  3. 3.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被告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4. 4.媒體採訪涉及看守所人員或個別被告者,應經看守所取得受訪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5. 5.媒體採訪時,看守所得採取適當措施,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之尊嚴及權益。
  6. 6.媒體採訪對象或內容如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或其他法令有限制或禁止報導之規定者,應遵循其規定。
  7. 7.媒體進行採訪時,如有影響看守所安全或秩序之情形,得停止其採訪。
  8. 8.媒體採訪後報導前應事先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報導如有不符合採訪內容及事實情形,看守所或被告得要求媒體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如下: 1. 媒體若依據羈押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時,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進行申請,並經看守所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訪。書面申請的格式由監督機關依法定之規定進行確定。 例子:如果一家媒體想要採訪被羈押的被告,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看守所申請,並經看守所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訪。 2. 如果境外媒體想要進行採訪,或是希望將採訪內容在境外報導,則必須經由看守所向監督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後方可進行。 例子:如果一家外國媒體希望在台灣的看守所進行採訪,則必須先向看守所報告並取得監督機關的核准後方可進行。 3. 根據法院的裁定,已被禁止接見的被告和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例子:如果一名被告已經根據法院的裁定禁止接見,媒體就不能採訪和報導該被告的相關內容。 4. 如果媒體的採訪涉及到看守所的人員或特定被告,必須經由看守所獲得被訪者的同意才能進行。 例子:如果一家媒體希望採訪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或特定的被告,他們必須先獲得被訪者的同意方可進行。 5. 在媒體進行採訪時,看守所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的尊嚴和權益。 例子:看守所應該確保在媒體採訪期間,被告或相關人員的尊嚴和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 6. 如果媒體的採訪對象或內容涉及到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或其他法律所限制或禁止報導的事項,則應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 例子:如果媒體的採訪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等議題,那麼媒體在報導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限制。 7. 如果媒體的採訪行為對看守所的安全或秩序有影響的情況下,看守所可以停止採訪。 例子:如果媒體的採訪行為會對看守所的安全或秩序構成威脅,看守所有權停止該採訪行為。 8. 媒體在進行採訪後報導之前,應事先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如果報導內容不符合採訪內容或事實情況,看守所或被告有權要求媒體進行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例子:媒體在採訪完畢後報導之前,應該提前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如果報導內容與採訪內容或事實情況不符,看守所或被告有權要求媒體進行更正或澄清。 參考資料: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看守所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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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應以書面申請,經看守所同意後為之。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境外媒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