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如下: 1. 媒體若依據羈押法第六條規定請求採訪時,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進行申請,並經看守所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訪。書面申請的格式由監督機關依法定之規定進行確定。 例子:如果一家媒體想要採訪被羈押的被告,他們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看守所申請,並經看守所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訪。 2. 如果境外媒體想要進行採訪,或是希望將採訪內容在境外報導,則必須經由看守所向監督機關報告並獲得核准後方可進行。 例子:如果一家外國媒體希望在台灣的看守所進行採訪,則必須先向看守所報告並取得監督機關的核准後方可進行。 3. 根據法院的裁定,已被禁止接見的被告和少年被告不得接受採訪。 例子:如果一名被告已經根據法院的裁定禁止接見,媒體就不能採訪和報導該被告的相關內容。 4. 如果媒體的採訪涉及到看守所的人員或特定被告,必須經由看守所獲得被訪者的同意才能進行。 例子:如果一家媒體希望採訪看守所的工作人員或特定的被告,他們必須先獲得被訪者的同意方可進行。 5. 在媒體進行採訪時,看守所有責任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被告或相關人員的尊嚴和權益。 例子:看守所應該確保在媒體採訪期間,被告或相關人員的尊嚴和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 6. 如果媒體的採訪對象或內容涉及到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或其他法律所限制或禁止報導的事項,則應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 例子:如果媒體的採訪涉及兒童或少年、性犯罪、家暴、疾病等議題,那麼媒體在報導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限制。 7. 如果媒體的採訪行為對看守所的安全或秩序有影響的情況下,看守所可以停止採訪。 例子:如果媒體的採訪行為會對看守所的安全或秩序構成威脅,看守所有權停止該採訪行為。 8. 媒體在進行採訪後報導之前,應事先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如果報導內容不符合採訪內容或事實情況,看守所或被告有權要求媒體進行更正或以適當方式澄清。 例子:媒體在採訪完畢後報導之前,應該提前告知看守所或被告。如果報導內容與採訪內容或事實情況不符,看守所或被告有權要求媒體進行更正或澄清。 參考資料: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看守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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