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6 條
看守所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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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6條,看守所可以同意媒體進入適當場所進行採訪或參觀,也可以同意民眾進入適當場所參觀。這表示看守所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媒體或民眾進入該處所,並根據情況和需求進行相應的安排。 參考資料: -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5001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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