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根據羈押法第6條,看守所可以同意媒體進入適當場所進行採訪或參觀,也可以同意民眾進入適當場所參觀。這表示看守所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媒體或民眾進入該處所,並根據情況和需求進行相應的安排。 參考資料: -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50014).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