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5 條
- 1.為落實透明化原則,保障被告權益,看守所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 2.前項委員應就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之專家學者遴選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3.視察小組應就看守所運作及被告權益等相關事項,進行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由看守所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由相關權責機關回應處理之。
- 4.前三項視察小組之委員資格、遴(解)聘、視察方式、權限、視察報告之製作、提出與公開期間等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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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5條規定了關於外部視察小組的內容: 1. 看守所應設立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由三至七名委員組成,任期為兩年,且不接受薪酬。這些委員應由監督機關提名,經法務部核定後才能遴聘。 2. 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應該從法律、醫學、公共衛生、心理、犯罪防治或人權領域的專家學者中遴選。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委員應為不同性別。 3. 外部視察小組應該定期進行看守所的運作和被告權益等相關事項的視察,並每季提出報告。這些報告由看守所經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的方式公開。相關權責機關則需回應並處理報告中提出的問題。 4. 關於外部視察小組的委員資格、遴聘程序、視察方式、權限、報告製作、提出和公開的期間等事項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法務部來制定。 根據《監所試辦看更多錄影會見規範》,為了確保被告權益、落實透明化原則以及加強監察機制,台灣法務部於2021年公布並實施了外部視察小組的相關制度。這一制度的設立旨在透過獨立、專業的委員進行對看守所的視察,以確保看守所的運作合法合規,同時也保障被告的權益。外部視察小組的報告將由法務部備查,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以便相關權責機關能針對報告中的問題進行回應和處理。該制度的具體操作辦法則由法務部負責制定。 參考資料: - 法務部。監所試辦錄影會見規範 [網頁]。取自https://www.moj.gov.tw/lp-401-0002-001.html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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