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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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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
  2. 2.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羈押法第7條規定如下: 1.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 這一條規定明確提到當被告進入看守所時,看守所應該檢查由法院簽署的押票,並且如果被告附帶了身分證明文件,也應一同檢查。這是為了確保被告的身份與押票的真實性。 參考資料提供了例子,但我無法得知是哪個法院或特定案例。

  • 被告名詞
  • 押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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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7 條規定:「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無前項押票者,應拒絕入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