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羈押法第7條規定如下: 1.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查驗法院簽署之押票;其附送身分證明者,應一併查驗。 這一條規定明確提到當被告進入看守所時,看守所應該檢查由法院簽署的押票,並且如果被告附帶了身分證明文件,也應一同檢查。這是為了確保被告的身份與押票的真實性。 參考資料提供了例子,但我無法得知是哪個法院或特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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