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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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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 8 條規定,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根據這一法條,當被告進入看守所後,看守所的職員應該給被告進行編號,同時還要記錄被告的身份信息和籍貫等資料。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台灣法務部,2019年版。 - 《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彙編》第8冊,台灣法務部法制局,2021年版。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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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8 條規定:「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