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羈押法第 8 條規定,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根據這一法條,當被告進入看守所後,看守所的職員應該給被告進行編號,同時還要記錄被告的身份信息和籍貫等資料。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台灣法務部,2019年版。 - 《刑事訴訟法相關法規彙編》第8冊,台灣法務部法制局,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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