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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羈押法 第 9 條

  1. 1.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
  2. 2.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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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三點內容: 1.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 這表示當被告進入看守所時,看守所有責任進行與被告有關的資料調查。這可能包括被告的個人資料、健康狀況、家庭背景等。 2.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這條規定提供看守所在執行前項調查時,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的個人資料,並可以請求其他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3. 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根據這條規定,與被告有關的資料調查的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制定。法務部將提供明確的指引,以確保相關的資料調查在遵守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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