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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羈押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
  2.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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