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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羈押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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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
  2. 2.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3.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9條的規定,有以下三點內容: 1. 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 這表示當被告進入看守所時,看守所有責任進行與被告有關的資料調查。這可能包括被告的個人資料、健康狀況、家庭背景等。 2.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這條規定提供看守所在執行前項調查時,可以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的個人資料,並可以請求其他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拒絕提供這些資料。 3. 第一項與被告有關之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根據這條規定,與被告有關的資料調查的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制定。法務部將提供明確的指引,以確保相關的資料調查在遵守法律的框架下進行。

  • 被告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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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9 條規定:「被告入所時,看守所應調查與被告有關之資料。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被告之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