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10條規定了婦女在羈押期間攜帶未滿三歲子女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的規定,如果婦女想攜帶未滿三歲的子女入所或在所內暫時安置子女,看守所需要檢具相關資料並通知子女戶籍所在地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評估。評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後,看守所才可以准許子女入所或在所內暫時安置。該條還規定了評估期間為兩個月,期限屆滿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需要將評估報告送交看守所。如果子女有特殊情形,例如出現畏懼、退縮或滿三歲等情況時,看守所需要通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進行訪視評估,並進行轉介安置或其他必要處置。看守所在照顧安置在所子女方面需要提供必要的活動空間、設施或設備,並可以洽請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協助被告育兒相關教育與指導。此外,子女的照顧安置需要得到子女戶籍所在地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必要協助。如果需要,子女戶籍所在地的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可以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項。 根據「法務部司法統計資訊網-法規分析」中的《羈押法解析》資料,羈押法第10條所規定的子女隨母入所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照顧子女的最佳利益,在子女未滿三歲的年齡範圍內,看守所可以根據子女的情況在評估後准許子女隨母入所。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子女的權益,充分考慮子女的需求和安全,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設施。這符合兒童福利的原則,並讓婦女能夠在羈押期間繼續照顧和與子女相處。 參考資料: 1. 法務部司法統計資訊網-法規分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31) 2. 羈押法解析(編號:10000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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