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6條共有六項規定,以下針對每一項進行逐條釋義: 1. 民眾或媒體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請求參觀時,應以書面為之。 該項規定指出民眾或媒體欲參觀看守所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2. 前項書面格式,由監督機關定之。 前述書面申請的格式則由負責監督看守所的機關指定。 3. 看守所應事先審慎規劃參觀動線,不宜行經禁止接見通信被告者之收容處所,並避免侵害被告之隱私或其他權益。 該項規定強調了看守所在規劃參觀路線時應考慮到禁止接見通信被告的收容處所,並避免侵害被告的隱私權或其他權益。 4. 看守所於民眾或媒體參觀前,應告知並請其遵守下列事項: a. 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配合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所為之檢查。 b. 穿著適當服裝及遵守秩序,不得鼓譟及喧嘩。 c. 未經看守所許可,不得攜帶、使用通訊、錄影、攝影及錄音器材。 d. 依引導路線參訪,不得擅自行動或滯留。 e. 禁止擅自與被告交談或傳遞物品。 f. 不得違反看守所所為之相關管制措施或處置。 g. 不得有其他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或被告權益之行為。 該項規定要求看守所在參觀前告知參觀者並讓其遵守上述事項,包括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遵守行為規範、禁止攜帶錄音器材等等,以確保參觀秩序及保護被告的權益。 5. 參觀者有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者,看守所得停止其參觀。 該項規定指出如果參觀者違反前述行為規範,看守所有權停止其參觀。 6. 未滿十八歲之人參觀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適當之成年人陪同。 該項規定要求未滿十八歲的人在參觀時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師長或其他合適的成年人陪同。 依據司法部羈押法施行細則第6條及羈押法相關規定,參觀看守所時需要事先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看守所則需審慎規劃參觀路線以保護被告的隱私和權益。參觀者需遵守看守所告知的行為規範,未滿十八歲的參觀者則需要由成年人陪同。如果違反行為規範,看守所有權停止參觀。以上解釋參考了台灣法務部官方網站對羈押法施行細則及羈押法相關規定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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