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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就有關身心障礙被告之視、聽、語等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2. 看守所就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瞭解看守所所為相關事務內容之意涵者,得提供適當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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