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生活輔導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辦理。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看守所在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進行生活輔導時,對於教材或內容應進行妥善的審查,並依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進行處理。這表示看守所在提供這些設施和設備時,需要確保提供的教材或內容符合法律的要求,並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法令。具體的執行細節和標準可以參考相關的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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