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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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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看守所需提供被羈押人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和其他器具,但在提供時不得違反相關的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律的規定。 參考資料: 根據羈押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規定,看守所應提供被羈押人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和其他器具。這意味著看守所需要確保被羈押人有足夠的衣物、床上用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求得以滿足。然而,在提供這些物品時,看守所必須遵守相關的衛生、環境保護和其他法律的規定,以確保提供的物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例如,根據法務部矯正署所研議的「在監(所)收容人受清償債權執行須酌留醫療及生活必需費用額度及標準」意見,看守所在提供必要物品時應考慮收容人的醫療和生活必需費用,並根據收容人的特殊需求和性別等因素來確定適當的額度和標準。同時,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也規定在查封時酌留債務人和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生活所需的食物、燃料和金錢,並明確規定了酌留的期限和審核的程序。 因此,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規定,看守所在提供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和其他器具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律的規定,以確保被羈押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充分滿足,同時確保提供的物品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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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看守所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保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