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如下: 1. 根據第十二條的規定,被告所穿的外衣應根據衛生保健的需求來選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健所需的物料。外衣的顏色和款式由監督機關來確定。 2. 如果由於氣溫或保健上的必要性,被告獲得看守所的核准,可以使用自備或送進來的衣物、帽子、襪子、寢具和合適的保暖用品。 根據我的專業知識,我無法提供該法條的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