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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羈押法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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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2. 2.被告急需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看守所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
  3. 3.前二項所提供之日常生活必需品,非屬一次性使用者,如提供予不同被告使用,看守所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5條,我們可以得到以下的釋義: 1. 如果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且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可以請求看守所提供這些必需品。具體經濟狀況欠佳的判斷標準和提供的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來制定。這表示被告在羈押期間有權利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例如,如果被告因經濟困難而無法購買食物和衣物,他們可以向看守所申請提供這些必需品。 2. 如果被告急需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也可以向看守所申請提供。看守所在原因消滅時,應以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將這些物品返還給被告。這表示被告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利得到必要的物品支援。例如,如果被告需要醫療用品或其他必要用品,而無法自行購買,他們可以向看守所提出請求。 3. 提供給被告的日常生活必需品,如果不是一次性使用的,且提供給不同的被告使用,看守所應該注意保持這些物品的清潔衛生。這保證被告在羈押期間得到的物品是乾淨和衛生的,以確保他們的生活品質。 根據以上釋義,我們可以得知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5條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在羈押期間有足夠的生活保障,並且提供必要的物品支援。這可以保證被告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並確保羈押期間的人權和生活品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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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其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