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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督機關定之。
  2. 被告急需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看守所提供之;看守所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原物、作價或其他方式返還之。
  3. 前二項所提供之日常生活必需品,非屬一次性使用者,如提供予不同被告使用,看守所應注意維持其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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