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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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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6條,針對少年被告的飲食和處遇應特別注意其營養和身心發育的需求,同時重視其疾病的治療和權益的保障。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少年被告在羈押期間得到適當的照料,以保障其健康和發展。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被告罹患嚴重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停止羈押。例如,在前述範例中,被告伍澤元患有糖尿病、高血脂症和高血壓等疾病,且血糖持續偏高,看守所的醫療設備不足,無法有效控制血糖,可能導致併發症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被告合乎法規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保證書或保證金,限制出境。

  • 少年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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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