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6條,針對少年被告的飲食和處遇應特別注意其營養和身心發育的需求,同時重視其疾病的治療和權益的保障。這條規定旨在確保少年被告在羈押期間得到適當的照料,以保障其健康和發展。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的規定,如果被告罹患嚴重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停止羈押。例如,在前述範例中,被告伍澤元患有糖尿病、高血脂症和高血壓等疾病,且血糖持續偏高,看守所的醫療設備不足,無法有效控制血糖,可能導致併發症危及生命安全,因此被告合乎法規聲請停止羈押,並提出保證書或保證金,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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