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羈押法施行細則第37條主要規定了看守所應注意環境衛生的事項。具體條文如下: 1. 看守所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看守所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根據法規,看守所應該注意環境衛生,並且根據法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定期舉行環境衛生檢查。檢查的頻率由各看守所根據當地情況自行決定,但每年應至少進行兩次檢查。 2. 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看守所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設備(施)之需求,即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可行之改善措施。 根據上述條文,看守所可以請求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進行環境衛生檢查。同時,看守所應在衛生、環境保護和其他相關設備需求方面,及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和可行的改善措施。 3. 被告應配合看守所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 根據法規,被告應該配合看守所進行環境清潔工作,以維護公共和個人衛生。 以上的解釋和相關範例是根據所提供的上述法規中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詮釋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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