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羈押法第41條的規定: 1. 被告在羈押期間,看守所有提供飲食、衣物、寢具、物品和其他必要的器具的責任,以維護被告的身體健康。 2. 如果被告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需要特殊飲食,被告可以向看守所提出適當的要求。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羈押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11月29日。根據這項法規,看守所必須確保被告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包括提供飲食、衣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如果被告有特殊需求,例如宗教信仰所要求的特殊飲食,看守所應該提供適當的安排。 範例:例如一位被告因為宗教信仰要求素食,在羈押期間向看守所請求提供素食,根據羈押法第41條,看守所應該提供符合被告宗教信仰需求的素食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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