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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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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2. 2.被告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看守所提供適當之飲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41條的規定: 1. 被告在羈押期間,看守所有提供飲食、衣物、寢具、物品和其他必要的器具的責任,以維護被告的身體健康。 2. 如果被告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需要特殊飲食,被告可以向看守所提出適當的要求。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羈押法》,最新修訂日期為2021年11月29日。根據這項法規,看守所必須確保被告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滿足,包括提供飲食、衣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如果被告有特殊需求,例如宗教信仰所要求的特殊飲食,看守所應該提供適當的安排。 範例:例如一位被告因為宗教信仰要求素食,在羈押期間向看守所請求提供素食,根據羈押法第41條,看守所應該提供符合被告宗教信仰需求的素食供應。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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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41 條規定:「為維護被告之身體健康,看守所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被告得因宗教信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