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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羈押法 第 40 條

  1. 1.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2. 2.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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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40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看守所可聘請或邀請具有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進行輔導活動。這些社會人士可以提供生活上的支援和指導,幫助羈押者適應看守所的生活。第二項規定,看守所需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定後才能延聘志工。這意味著看守所必須經過監督機關的審核才能延聘志工。 然而,根據現行的刑務所管理法令、刑法以及羈押法規定,並沒有具體闡述羈押法第40條的運作方式或者任何相關的細節。因此,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案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回答僅針對羈押法第40條的文字內容進行解釋,並無法提供其他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或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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