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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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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生活輔導工作。
  2. 2.前項志工,由看守所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40條共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看守所可聘請或邀請具有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進行輔導活動。這些社會人士可以提供生活上的支援和指導,幫助羈押者適應看守所的生活。第二項規定,看守所需向監督機關報請核定後才能延聘志工。這意味著看守所必須經過監督機關的審核才能延聘志工。 然而,根據現行的刑務所管理法令、刑法以及羈押法規定,並沒有具體闡述羈押法第40條的運作方式或者任何相關的細節。因此,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案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回答僅針對羈押法第40條的文字內容進行解釋,並無法提供其他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或案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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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40 條規定:「看守所得聘請或邀請具生活輔導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輔導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