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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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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2. 2.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
  3. 3.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
  4. 4.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39條的規定,針對被告的宗教信仰和相關活動有以下幾點規定: 1. 被告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得受到限制或禁止。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宗教活動會妨害看守所的秩序或安全,則可以加以限制。 2. 看守所可以根據被告的請求,安排適當的宗教師來進行輔導。 3. 看守所可以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的生活輔導的宗教活動。 4. 被告可以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的物品或典籍。不過,如果持有這些物品會妨害看守所的秩序、安全或管理工作,則可以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 以上的解釋和範例根據最新的《羈押法》的內容進行解析。

  • 被告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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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39 條規定:「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看守所得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