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羈押法》第39條的規定,針對被告的宗教信仰和相關活動有以下幾點規定: 1. 被告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得受到限制或禁止。唯一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宗教活動會妨害看守所的秩序或安全,則可以加以限制。 2. 看守所可以根據被告的請求,安排適當的宗教師來進行輔導。 3. 看守所可以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的生活輔導的宗教活動。 4. 被告可以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的物品或典籍。不過,如果持有這些物品會妨害看守所的秩序、安全或管理工作,則可以對其進行限制或禁止。 以上的解釋和範例根據最新的《羈押法》的內容進行解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