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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羈押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不得限制或禁止之。但宗教活動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者,不在此限。
  2. 看守所得依被告請求安排適當之宗教師,實施輔導。
  3. 看守所得邀請宗教人士舉行有助於被告生活輔導之宗教活動。
  4. 被告得持有與其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但有妨害看守所秩序、安全及管理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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