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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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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被告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被告子女在拘留所中所需的食物、衣物和必需品應由被告自行準備;如果被告無力準備,則由拘留所提供。 例如,如果被告在羈押期間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而被告本人由於金錢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和必須品給子女,拘留所可以提供這些物品,以確保子女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

  • 攜帶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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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42 條規定:「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被告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