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入所或在所生產之被告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被告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看守所提供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2條,被告子女在拘留所中所需的食物、衣物和必需品應由被告自行準備;如果被告無力準備,則由拘留所提供。 例如,如果被告在羈押期間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而被告本人由於金錢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和必須品給子女,拘留所可以提供這些物品,以確保子女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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