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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羈押法 第 43 條

  1. 1.被告禁用酒類、檳榔。
  2. 2.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
  3. 3.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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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43條,被告在看守所被禁止使用酒類和檳榔。根據法律,看守所可以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讓被告吸菸,并且應該對被告進行菸害防制教育和宣導,同時對於戒菸的被告給予適當的獎勵。具體被告吸菸的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和宣導、戒菸計畫、獎勵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將由法務部來制定。例如,法務部可能會規定被告每天只能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場所吸菸,並且在吸菸之前必須接受相關的菸害防制教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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