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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羈押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禁用酒類、檳榔。
  2. 看守所得許被告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被告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對戒菸之被告給予適當之獎勵。
  3. 前項被告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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