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1條,對於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的被告進行接見及發信的情況,可以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的輔助方式進行溝通。如果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可以經其他被告或適當人士同意後代為書寫,並在本人確認後簽名或按捺指印,按照相關規定發送信件。 參考資料:《羈押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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