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被告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被告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被告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