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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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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應予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0條,被告就醫時,應該如實告知自己的症狀,並且配合醫囑接受治療。在這過程中,被告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的文字。如果被告提出了非治療必須的要求或者特定的處遇要求,則醫師可以拒絕這樣的要求。 這裡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正文,也可以是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法院判例。這些資料應該跟目前的羈押法相關且有關聯度。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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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非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