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就醫時,應據實說明症狀,並配合醫囑接受治療,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之文字。被告如提出非治療必須之處置或要求特定處遇,醫師應予拒絕。
根據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0條,被告就醫時,應該如實告知自己的症狀,並且配合醫囑接受治療。在這過程中,被告不得要求醫師加註與病情無關的文字。如果被告提出了非治療必須的要求或者特定的處遇要求,則醫師可以拒絕這樣的要求。 這裡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0條的正文,也可以是相關的法律解釋或法院判例。這些資料應該跟目前的羈押法相關且有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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