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作成決定或停止執行者,應通知申訴審議小組。
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5條》的規定,如果看守所根據《羈押法》第85條第3項作出決定或停止執行,應通知申訴審議小組。這意味著當看守所對羈押做出相關決定時,需要通知相關的申訴審議小組。具體的通知程序和相關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羈押法》和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