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被告之生活輔導、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對羈押法施行細則第44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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