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看守所依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者,其區隔期間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區隔期間,相關被告之生活輔導、給養、衛生醫療、接見通信及其他處遇,仍應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