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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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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2. 2.被告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3. 3.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4. 4.看守所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得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79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被告在被看守所給予懲罰前,必須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被告知其違規的原因和相應的懲罰。這確保了被告能就其違規行為發表意見並了解違規的原因和懲罰。 2. 在第二項中,如果被告的違規情節輕微或值得同情,可以免除執行或延遲執行懲罰。這表示看守所有權在考慮被告情況的輕重時,可依據違規情況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是否執行懲罰。 3. 根據第三項,如果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則可以停止執行懲罰。這意味著如果被告有健康或其他特殊問題,看守所可以暫停對其執行懲罰。 4. 最後,在第四項中,看守所在調查被告違規行為時,可以對相關被告進行必要的區隔,但該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天。這保證了看守所在調查期間可以有所行動,但同時也限制了對被告的區隔時間。 以上解釋基於給定的資料,並參考羈押法第79條的規定。

相關函釋 3

  • 被告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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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79 條規定:「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被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