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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看守所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
  2. 被告違規情節輕微或顯堪憫恕者,得免其懲罰之執行或緩予執行。
  3. 被告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執行
  4. 看守所為調查被告違規事項,得對相關被告施以必要之區隔,期間不得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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