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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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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
  2. 2.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
  3. 3.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上的羈押法第80條的規定,該條共有三項。首先,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根據前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被懲罰的人如果能夠保持一個月以上的改悔態度,則可以廢除他們的處罰。其次,根據第二項規定,如果根據前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停止執行,一旦停止執行的原因消除後,他們可以繼續執行處罰。但是,如果停止執行已經超過六個月,就不再執行處罰。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如果在執行處罰期間被懲罰的人表現出改悔的態度,他們可以終止執行處罰。 例如,一個人因犯罪而被判處三年監禁,但根據其他法律條文,可以緩予執行部分刑期。如果在緩刑期間,該人表現出真正的改悔態度,並被法院認可,根據羈押法第80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廢止他的懲罰。這意味著他不需要再執行剩餘的刑期,並獲得早日釋放。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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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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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80 條規定:「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依前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