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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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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故意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
  2. 2.前項賠償之金額,被告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81條,被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的損害,應對損害進行賠償。如果被告未立即給付賠償金額,可以從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相應的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2009年修正的《羈押法》

  • 被告名詞
  • 故意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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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81 條規定:「被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前項賠償之金額,被告未為給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