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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81 條

  1. 1.被告故意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時,應賠償之。
  2. 2.前項賠償之金額,被告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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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81條,被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的損害,應對損害進行賠償。如果被告未立即給付賠償金額,可以從其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相應的賠償金額。 參考資料:2009年修正的《羈押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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