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被告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不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看守所於必要時,得停止其執行。
根據羈押法第82條,看守所對被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並不會因為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但是,如果看守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停止對被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看守所對被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例如限制被告的行動自由或者監視被告的行為,是可以繼續執行的,即使被告提出陳情或申訴。然而,如果看守所認為有特殊情況或必要,例如出於安全或其他原因,也可以停止對被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 例如,假設有一名被告提起了陳情,聲稱被看守所對其施加的處分或管理措施不公平。根據羈押法第82條的規定,看守所並不會因為被告的陳情而停止對他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然而,如果看守所認為該被告的陳情有正當理由或情況特殊,例如被告受到他人的威脅或危險,看守所可以選擇停止對該被告的處分或管理措施的執行,以確保被告的安全。 以上回答的資訊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特別是羈押法第82條。請注意,法律解釋可能會根據具體案例和個別情況進行調整和補充。為了得到更準確的回答,建議諮詢專業的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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