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83 條
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83條規定了看守所對被告的待遇,禁止因被告提出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根據這一條規定,看守所必須公平對待被告,不得因其行使當然的權利而予以不公平對待。如果有這方面的問題,被告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或採取其他適當的法律行動。 參考資料: - 羈押法第83條 - 羈押法修正草案的相關解釋說明文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