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對於被告,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羈押法第83條規定了看守所對被告的待遇,禁止因被告提出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根據這一條規定,看守所必須公平對待被告,不得因其行使當然的權利而予以不公平對待。如果有這方面的問題,被告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或採取其他適當的法律行動。 參考資料: - 羈押法第83條 - 羈押法修正草案的相關解釋說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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