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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羈押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得以言詞或書面向看守所、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
  2. 看守所應於適當處所設意見箱,供被告提出陳情或提供意見使用。
  3. 看守所對於被告之陳情或提供意見,應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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