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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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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一日至三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日常生活必需品三日至十日。 四、移入違規舍七日至二十日。
  2. 2.前項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78條,當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時,可以施以以下一款或數款的懲罰: 1. 警告。 2. 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一日至三日。 3. 停止使用自費購買的非日常生活必需品三日至十日。 4. 移入違規舍七日至二十日。 這些妨害秩序或安全的行為的態樣、懲罰的種類和期間、違規舍的生活管理、限制、禁止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的辦法,由法務部來定。

相關函釋 2

  • 被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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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羈押法第 78 條規定:「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羈押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