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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羈押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時,得施以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警告。 二、停止接受送入飲食一日至三日。 三、停止使用自費購買之日常生活必需品三日至十日。 四、移入違規舍七日至二十日。
  2. 前項妨害秩序或安全之行為態樣與應施予懲罰之種類、期間、違規舍之生活管理、限制、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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