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被告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不得重複懲罰。
根據羈押法第 77 條,看守所不得對被告進行懲罰,而且對於同一事件,不得重複進行懲罰。這表示被告在被羈押期間,看守所不得對其進行懲罰行為,並且在同一件事件中,不能對被告進行重複的懲罰。這條法規旨在保護被告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在羈押期間獲得公平對待,並避免對他們進行多次懲罰。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被指控的刑事案件中被羈押,則看守所不得對他進行任何懲罰行為,例如體罰或其他虐待行為。同時,如果該人已經受到了某種形式的懲罰,例如罰款或服刑,看守所不得再次對其進行同一事件的懲罰。這條法規保護了被告的權益,防止對其進行不當的對待或重複的懲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