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76 條
- 1.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 一、公開表揚。 二、發給獎狀。 三、增加接見次數。 四、給與適當之獎金或獎品。 五、其他特別獎勵。
- 2.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五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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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76條的規定,對於前條(指羈押法第75條)的情況,可以給予以下一項或多項獎勵:一、公開表揚。二、發給獎狀。三、增加接見次數。四、給予適當的獎金或獎品。五、其他特別的獎勵。 根據法務部制定的辦法,前項獎勵的基準、第五項特別獎勵的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以及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都會做出相應的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羈押法施行法規範草案說明》,對於前條情形,如果有羈押行為被成功揭露,法務部可以給予公開表揚,以表彰揭發者的貢獻。另外,也可以根據揭發的重要性和造福社會的程度給予適當的獎金或獎品作為獎勵。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答案僅為參考,具體解釋和辦法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和變化,建議查閱相關法規和最新的法務部辦法為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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