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75 條
被告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舉發其他被告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擔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看守所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七、對看守所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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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75條,被告除依法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以下行為之一者,可給予獎勵: 一、舉報其他被告圖謀脫逃、暴行或將要進行脫逃、暴行的情事。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人發現其他被告計劃逃獄或襲擊監獄,並立即向監獄管理單位舉報,這符合第一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逃脫者。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人在監獄內發現其他囚犯身體不適,並立即提供急救並救回了他們的生命,這符合第二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同樣,如果被告成功捕捉逃獄的囚犯,也符合第二款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三、在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參與應急事務並有勞績。 範例:在自然災害發生或傳染病爆發期間,被告參與了監獄的應急工作並表現出傑出的貢獻,這符合第三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四、作業表現優良。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在監獄的日常工作中表現出色,例如做事內行、積極主動、工作態度良好等,這符合第四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的榮譽。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在監獄內提出了一個創新的想法或方案,能夠顯著提高監獄的工作效率或質量,這符合第五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六、對於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方面有特殊設計,足以利用。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人對監獄的某項工作有專業知識或經驗,並提出了一個特殊的設計或建議,能夠提高該工作的效率或質量,這符合第六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七、對監獄管理改進提出卓越建議。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提出了一個對監獄管理有重要改進意義的卓越建議,並得到監獄管理單位的認可並實施,這符合第七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八、其他具有優良行為並確有獎勵必要的情況。 範例:如果一名被告在監獄內有其他優良行為,例如協助他人、守紀律、積極參與教育活動等,這符合第八款所述的情況,可以給予獎勵。 以上範例僅為解釋該法條之用,實際案件適用與否,需視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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