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74 條
- 1.被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各款規定之日起算,經六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一、出所者,依第七十二條限期通知期滿日起算。 二、脫逃者,自脫逃之日起算。 三、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釋放,未遵守同條第二項報到規定,自最後應報到之日起算。 四、被告死亡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通知或公告限期領回期滿之日起算。
- 2.於前項待領回、通知或公告期間,看守所得將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之物品予以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羈押法第74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法第74條第1項,被告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情況下,如果在六個月後仍未申請發還其所留下的金錢和物品,這些金錢和物品將依法歸屬國庫、毀棄或另行適當處理: 一、如果被告經由第72條規定的限期通知期滿後仍未返回,那麼計算起始日是根據通知期限結束之日。 二、如果被告逃脫,那麼計算起始日是根據逃脫日期。 三、如果被告依照第22條第1項的規定被釋放,但未遵守該條第2項的報到規定,那麼計算起始日是根據最後應報到之日。 四、如果被告死亡,根據前一條第1項和第3項的通知或公告限期,計算起始日是根據領回期限結束之日。 根據第2項規定,在待領回、通知或公告的期間內,監獄有權銷毀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處理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的物品。 參考資料: - 羈押法全文:https://laws.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1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