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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告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2. 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看守所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3. 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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