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羈押法第73條的規定,被告死亡後留下的金錢和物品應該限期通知繼承人領回。如果有多個繼承人,看守所只需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如果無法通知到繼承人或繼承人的居住地不清楚,則應該進行公告並限期領回。 參考資料: 1.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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