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 第 73 條
- 1.被告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
- 2.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看守所得僅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
- 3.前二項情形,因其繼承人有無或居住處所不明無法通知,應予公告並限期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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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羈押法第73條的規定,被告死亡後留下的金錢和物品應該限期通知繼承人領回。如果有多個繼承人,看守所只需通知其中一人或由其中一人領回。如果無法通知到繼承人或繼承人的居住地不清楚,則應該進行公告並限期領回。 參考資料: 1. 羈押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20073)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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