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人事管理
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與革新指示。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評,以作考核依據。
本分局主官 (管) 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依據有關各項革新政風之要求,加強考核,並將所得品德生活優 (劣) 資料登入考核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本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本分局值日及經指定加班工作人員,於各種例假期內須照常辦公。有關值日規定,詳本分局值日人員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