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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九章 會議

§ 62–643

62
本分局每月舉行局務會議一次,以分局長、副分局長、秘書、課室主管及指定人員組成之,此外與會議事項有關主辦人員得指定列席,會議規則另定之。
64
本分局得依業務需要組織各種委員會或小組,組織簡則另訂,並報奉上級機關准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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