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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66

1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推動及管理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 (以下簡稱科技專案) 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3
本辦法所稱研究機構,係指具有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 (構) 。
4
本辦法所稱科技專案,係指規劃開發本部職掌範圍內,以創新為導向之前瞻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產業技術或與建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計畫。
5
科技專案依其特性,分為創新前瞻類、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 創新前瞻類係指規劃開發符合下列規定之科技專案: 一、國內外尚未商業化之產品、服務或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導致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具潛力以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關鍵類係指規劃開發未來產業發展所需之心技術或可促成產業界投資,並建立相關產業之關鍵零組件及產品之科技專案。 環境建構類係指建置或維持檢測與認證設施、實驗室及試量產工廠或蒐集、研析及推廣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相關科技、經濟、法律等資訊或其他與建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科技專案。
6
為加強產業技術研究發展之規劃、科技專案之評審及管理運作,提升科技專案之執行績效,本部得設下列委員會: 一、技術規劃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技審委員會) 負責關鍵類及環境建構類科技專案之規劃、評審及管考等相關事項。 二、科技專案績效考評委員會 (以下簡稱績效考評委員會) 負責科技專案研究機構之相關考評。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