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毗鄰兩個或兩個以上之礦區內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時,各該經營石油礦者基於技術與經營之需要,得會同申請聯合作業。
經營石油礦者申請聯合作業時,應提出作業計畫書及聯合作業契約、聯合作業區域圖,並選定作業執行人,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經濟部核定之。聯合作業者應釐訂實施程序及管理與監督等事項,報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審查後轉呈經濟部備查。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聯合作業
§ 27–28共 2 條
參加聯合作業之投資合作人與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原訂契約不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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