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為配合海域石油礦探採之需要,得備具圖說及計畫書報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向各該主管機構申請核准後,得設置左列各項設施:
一、供應基地、碼頭、道路及交通工具等設施。
二、油氣運輸儲存設施。
三、油氣處理採收及集油氣設施。
四、電力及裝卸設施。
五、有關通訊、定位、遙控等電訊設施。
六、其他必需設施。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章 運輸儲存及電訊
§ 29共 1 條
回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9共 1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