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石油礦者為配合海域石油礦探採之需要,得備具圖說及計畫書報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向各該主管機構申請核准後,得設置左列各項設施: 一、供應基地、碼頭、道路及交通工具等設施。 二、油氣運輸儲存設施。 三、油氣處理採收及集油氣設施。 四、電力及裝卸設施。 五、有關通訊、定位、遙控等電訊設施。 六、其他必需設施。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經營石油礦的人為了符合海域石油礦探採的需求,可以向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提出圖說和計畫書,然後經由主管機關的核准後,可以設置下列各項設施: 1. 供應基地、碼頭、道路和交通工具等設施。 2. 油氣運輸儲存設施。 3. 油氣處理採收和集油氣設施。 4. 電力和裝卸設施。 5. 有關通訊、定位、遙控等電訊設施。 6. 其他必需設施。 根據"海域石油探採法"第七條規定,石油礦業者在海域內進行礦產探勘、開發、利用的行為,應依法獲得法定採礦權。 除此之外,詳細的法規解釋和相關案例資料應參考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最新版本,以及針對該條進行的相關研究和法律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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