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作人在其約定礦區內所產之石油礦品除得分離水、油及氣體外,倘須設廠加工處理者,應與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於契約內訂明條件,並經經濟部核准後為之。
根據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投資合作人在其約定礦區內所產的石油礦品,如果需要進行廠加工處理,必須與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條件,並且需要經經濟部的核准才能進行。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請參考最新的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資料以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