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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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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5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41
共 1 條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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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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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礦害之監督
§ 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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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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