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是指臺灣地區的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第41條,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即指該辦法自公布的日期開始生效。此外,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的條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在該日期之後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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