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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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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指臺灣地區的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根據該辦法第41條,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即指該辦法自公布的日期開始生效。此外,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的條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這表示修正後的條文在該日期之後開始生效。 參考資料: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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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1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