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主持人於礦害發生後,對於礦害之有關事證及資料,不得故意湮滅或作不實之陳報。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礦業主持人對於礦害發生後,不得故意湮滅有關事證及資料,也不得作出不實的陳報。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礦業主持人在礦害發生後,要誠實地保存相關的事證和資料,並提供真實的報告。這樣做有助於確定礦業活動是否合法且符合規定,並且能夠追究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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