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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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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主持人於礦害發生後,對於礦害之有關事證及資料,不得故意湮滅或作不實之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礦業主持人對於礦害發生後,不得故意湮滅有關事證及資料,也不得作出不實的陳報。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礦業主持人在礦害發生後,要誠實地保存相關的事證和資料,並提供真實的報告。這樣做有助於確定礦業活動是否合法且符合規定,並且能夠追究相關責任。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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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礦業主持人於礦害發生後,對於礦害之有關事證及資料,不得故意湮滅或作不實之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礦害預防及處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